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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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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介紹】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糾紛的分類有很多,一般以案由來算。如:離婚糾紛,合伙糾紛,相鄰關系糾紛,經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調解協議書有效范圍】
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調解協議書內容】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里,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后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并寫明調解書的制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第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第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第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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